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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11-04 118
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贯彻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参与大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县规划设计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利用用途转用审查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县、乡(镇)和村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工作。

(八)负责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县城乡规划联合审议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荒漠化防治、土地整理复耕、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林地保护制度。拟订并实施耕地、林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与林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省、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六)组织全县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十九)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执行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执行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承办国家公园规划、管理和监督,负责中央、省委托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二)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对国有林场、苗圃场及基层林业工作站实行行业管理。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全县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果树、桑蚕、花卉、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果树、桑蚕、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的中央和省、市、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中央和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落实全省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对外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二十六)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国际合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二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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