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政策和法规;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有关规定。
(二)拟订和实施城市管理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推进数字城管智慧化;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
(三)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
(四)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方面的户外广告设置,门头牌匾外立面装修、“街道家具”管理工作。
(五)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便道(人行道)、广场(游园)车辆停放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道路扬尘、露天烧烤整治工作。
(七)负责城市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城区防汛、道路清融雪以及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等应急保障,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应急工作的指导工作。
(八)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行使“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具体包括:
1.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供水、排水、燃气、供热、污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5.文化市场管理方面在非指定地点宣传、演出、卖艺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6.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7.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河道内违法取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便道(人行道)、广场(游园)等公共场所内违反车辆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9.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0.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11.上述规定未涉及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上述范围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体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确定。
(九)承办县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职责。